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4]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12号)和《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至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经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的确认与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认定程序
1.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有相关资格的专家进行临床诊断,如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的,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临床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采集病料送市畜牧兽医站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判断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指定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二)疫情的分级
根据《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规定将疫情划分为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