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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津政发[2004]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收费,合理利用配套资金,充分盘活城市资产,提高城市载体功能,加快城市建设,推进实施“三步走”战略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实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循环
  城市道路、桥梁及各类市政公用管网等基础设施是城市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道路地下空间是重要的国有资源。重组、盘活和经营城市资产,开发利用道路地下资源,是运用经营城市理念、加快天津发展的客观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对上述资产资源的经营利用进行统一管理,采取特许经营等办法,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我市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做法,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不再切分,市政府授权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路管网公司)以市配套办收费权作质押,扩大融资,超前进行配套建设。电力、供热和非经营性公建的配套工程费,相关部门也要用足用活收费权,扩大融资,超前同步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以配套费贷款和财政投入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网、设施产权归道路管网公司所有,通过资产积累,实现滚动发展。现有市政公用管网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方式不变。新建资产的运行维护以托管方式仍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养管费用来源渠道不变。
  政府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明确收费范围标准,严格收费使用和管理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的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以下简称大配套)费由市配套办收取;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电力和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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