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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04年度政府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四)迎战热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安排制定《天津市测绘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天津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天津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等。
  根据上述思路,安排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6件,完成与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法规修改35件(初定),争取提请审议6件,调研项目6件;制定政府规章25件,完成与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章修改8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123件(初定),争取制定政府规章6件。
  二、切实抓好实施政府立法计划的重点工作
  (一)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增强法律规范的科学性。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一是把握大局与改革创新的关系。政府立法工作的大局不仅在于围绕国家和本市的中心工作进行,还在于保持法的相对稳定性和不断创新的统一。政府立法工作既要将成熟的政策经验适时制定为法,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二是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收费权的同时,必须规定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有严密的监督程序,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要防止通过立法使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特别要防止将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做法和措施法制化,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关系。政府的行政权力属于公权力,政府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才能有效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将其放在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等重要的位置,实现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平衡。政府立法工作要准确把握这个结合点,在规范的制定上,正确认识和规范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用法的公平性、合理性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四是惩罚与引导的关系。要切实改变片面强调法的惩罚功能和重处罚管理、轻引导服务,忽视法的鼓励、评价和引导功能的现象,注重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激励作用。政府立法工作要以解决问题为原则,要通过规定确立一系列供人们自己判断是非、分配责任的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解决发生的问题,鼓励、引导市场主体之间以契约等形式来自我规范和控制,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社会在和谐发展中充满生机和活力。五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要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高度重视程序规范的作用。关键是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正确设计如何以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以程序的规范性保证权力行使的合法性、科学性,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基层和群众。
  (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协调工作要向前延伸,即提前参与各有关部门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并在理清思路、搭好框架、明确宗旨的基础上指导好起草工作;要向后延伸,即请有关同志提前介入法制办的法律审核、协调和修改工作,对各方面提出的每一条意见都认真分析,对采纳与不采纳的意见都要说明理由,并在反馈时进一步协调,按照依法理顺、有利工作的协调原则加大协调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其发展意识、人民意识、科学意识,用正确的理论和科学的思想方法指导立法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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