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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
  1.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设立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不再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
  2.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即可。
  3.所有连锁经营企业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总部和各门店需单独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各门店持总部的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可以对其经营资金、经营场所等条件免予审查,但需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并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优先考虑,重点照顾。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各门店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资格后,在同一行政区域(区、县)内,可由总部统一向所在地烟草公司订货,由门店所在地烟草部门分别负责送货。
  (二)对具备条件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要纳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范围。有关部门要对与物流配送中心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部门要对物流配送中心符合条件的送货车辆尽可能提供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
  (三)规范对连锁企业的各种检查。
  1. 对连锁经营企业进行的各种监督检验和检查等, 应由市一级主管部门或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所在区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工商、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等有关部门参加,集中进行,防止市、区两级部门重复交叉检验检查。检验检查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任何人和部门不得另立规定或借机刁难、以权谋私。
  2.对连锁经营企业集中配送的商品, 应按照有关规定集中在其配送中心或总部予以抽查,原则上不再对其门店的该类商品重复检验检查。对连锁经营企业下属门店自行采购和现场制售商品的抽查比例和频率,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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