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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关于
 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市商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业经营体制改革,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网络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主要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
  我市自1994年在商贸零售领域推行连锁经营以来,销售额每年以40%以上的速度递增,连锁经营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逐年增加。2003年连锁经营销售总额达21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18%。连锁经营促进了传统商业经营方式的转变,调整了商业结构,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加快了流通现代化步伐。连锁经营作为现代流通方式的主要实现形式,我市各种类型的超市、大卖场、便利店、专卖店、专业店等已经遍布中心商业区和居民社区。在促进商贸流通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我市城乡居民的消费方式和习惯,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同时,由于连锁经营实行经营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防止了假冒伪劣商品的进入,在方便和丰富居民生活的基础上,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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