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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7.加大对煤炭市场和在用燃煤设备燃用低硫优质煤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居民用煤炭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使用不符合市低硫优质煤标准用煤的违法行为。对向用户销售超标煤两次以上的单位,由市商委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此项工作由市商委负责。
  (二)防治扬尘污染。
  1.加强绿化,防治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到2004年底,全市各区县完成辖区建成区内裸露地面的绿化或硬化任务,全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园林局、市绿化办及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2.治理裸露操场扬尘。2004年底前,完成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地区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裸露操场的绿化、硬化或铺装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教委牵头制定总体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高校裸露操场治理工作由市教委组织落实;中小学校裸露操场治理工作由各区县教委负责组织落实;中专、职大、夜大等行业办学校裸露操场治理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制定实施施工扬尘控制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对施工现场的土堆、料堆等落实苫盖措施并确保苫盖效果。对出入工地的车辆,实施冲洗车轮、槽帮作业,防止泥土带出工地。对道路施工实行分段施工方式,落实防尘措施。对拆迁施工落实喷淋、苫盖、密闭装置运输等防尘措施,对拆迁后的裸地实施临时绿化、硬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对不按标准落实防尘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处罚。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环保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施工扬尘问题,要及时移送市建委,由市建委依法处理。
  各区县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居民监督和举报辖区内施工和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情况,并及时汇总上报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汇总本辖区情况并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4.治理道路扬尘。提高城区道路水冲洗率和机械化吸扫率,确保城市主要道路每日实施水冲洗作业一次以上。规范环卫职工作业,保证所辖区域内的道路干净整洁,确保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区域及道路无浮土、无扬尘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市市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5.全市建成区内10吨以下锅炉的煤堆、灰堆和堆存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储煤场、沙石料储售场落实苫盖措施,并保证不产生扬尘污染;全市建成区内10吨以上锅炉的煤堆、灰堆和堆存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储煤场、沙石料储售场必须采取密闭、封闭、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对不按规定落实防尘措施的,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从重处罚。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并监督检查。
  6.加强对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和渣土临时堆放点的管理,采取苫盖、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和异味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组织,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7.实行散体物料密闭装置运输。2004年1月1日起,禁止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车辆在外环线以内和其他区县的城区道路上行驶。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8.继续推广“免耕法”农田耕作方式,发展设施农业和城市周边水产养殖,发展苗木和草皮种植。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和农业局负责落实。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认真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我市销售上牌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限值;积极配合国家环保总局对各企业出厂的车型进行排放一致性抽测监督。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2.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增加使用清洁能源的公交车和出租车的使用量,健全加气站的建设。此项工作由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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