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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
 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

  2004年是我市实现“三年创模”既定目标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程,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津政发〔2002〕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津政发〔2003〕109号)精神,现就2004年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实施蓝天工程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我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目标
  2004年全市全年环境空气污染指数二级和优于二级天数达到80%。
  二、控制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任务
  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地区为外环线以内区域和其他区县的建成区。继续重点解决好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以及工业污染问题,确保实现2004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一)控制煤烟型污染。
  1.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2004年在全市建成区内完成1000台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燃煤锅炉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改燃清洁能源优先使用天然气、电和水源热泵技术。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规划、供热管理、电力管理、燃气发展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涉及燃煤锅炉改燃及拆除并网项目的审批、协调等事项和具体实施工作。
  2.严格新、扩、改建项目管理。外环线以内所有新、扩、改建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其他建成区内新、扩、改建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锅炉及其他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全市范围内新、扩、改建窑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新、扩、改建燃煤项目必须满足区域容量总量控制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同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8%),并进行脱硫治理、燃用低硫优质煤和采取氮氧化物控制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此项工作由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3.严格执行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151-2003),实施脱硫除尘双重治理和燃用低硫优质煤,确保在用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同时,燃煤设备烟气处理设施必须采用密闭下灰方式,确保除尘效率达到95%以上。对达不到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停炉治理,经验收达标后,方可投入运行。锅炉房的燃用煤在装卸、储存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封闭、苫盖、挡风墙、喷淋等防治扬尘措施。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4.全市各电厂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烟气脱硫安装工程,确保2006年1月1日前达到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Ⅱ时段标准。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监督落实。
  5.制定热电替代市中心区燃煤集中供热锅炉计划,大力发展热电供热。此项工作由市计委牵头,组织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供热办、燃气集团、市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落实。
  6.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分配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颁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此项工作由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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