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建委
关于我市2004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04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我市2004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
2004年是我市实现“三步走”发展战略第二步目标的起步之年,继续抓紧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全市投资持续快速增长,实现质量与效益的协调统一,对于促进我市社会和国民经济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现就2004年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原则
(一)以海河两岸综合开发为龙头,全面加快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商贸设施、环保设施和市容整治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
(二)以港口、机场、公路、铁路、轨道交通为重点,继续加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高中心城市载体功能。
(三)以加快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为契机,围绕六大支柱产业和十二大产品基地建设,实施新一轮“嫁改调”,努力增加传统工业的提升改造投入。启动一批电子信息、新能源和节能材料、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生产,带动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四)统筹兼顾,千方百计增加教育、卫生防治体系、旅游、扩大就业等公共事业投入,实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二、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情况
初步确定2004年市重点建设项目42项(见附件)。其中,工业项目10项,能源及交通邮电项目7项,基础设施和环保项目14项,农林水利项目3项,社会事业及其他项目8项。此外,列入国债投资计划的项目均视同于2004年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