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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失业登记与统计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就业再就业失业登记与统计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200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掌握城镇人员就业再就业情况和失业状况,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推动新增城镇10万人就业再就业计划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强全市城镇人员就业再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城镇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再就业的本市城镇居民,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异地调入人员和城市化进程中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均应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就业再就业登记。已办理就业再就业登记的人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登记证明。
  凡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失业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均应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登记失业人员建档建卡,及时了解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提供就业信息和再就业培训等多项服务,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再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要继续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重点做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镇就业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它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城镇求职人员就业再就业,须填写就业再就业人员情况统计表,按季报送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民政等部门(含省直及中央驻郑机关),在办理城镇就业再就业人员相关手续时,须填写城镇就业再就业人员花名册和汇总表,按季报送至所在辖区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汇总全市城镇人员就业再就业情况。
  三、充分发挥职业介绍机构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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