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深地税发[1996]653号)
各分局:
现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税法规定和《通知》要求,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应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应税房产,向房产所在地的罗湖征收分局、龙岗税务分局缴纳房产税;应税车辆,由车辆拥有人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印花税除按规定实行汇总缴纳的货运凭证外,其他应税凭证由凭证书立(领受)人缴纳。
三、负责上述两家公司税收征收管理的罗湖征收分局、龙岗税务分局收到本文后,应即与这两家公司及其属下车站联系,做好恢复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要求其按税法规定和《通知》要求申报纳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