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10日 深地税发[1997]59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转发给你们,依据市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的通知》(深府办〔1997〕111号)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府办〔1997〕111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
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的通知
(1997年10月22日 深府办[1997]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7月7日发布了《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根据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深府办〔1997〕6号)第一条第一、二款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作如下调整:从1997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按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中第一条第一、二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