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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
       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2000年7月4日 深地税发[2000]461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已使用过的商品房用于自用、出租、出包、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的,不能视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给予房产税免税优惠政策,应照章缴纳房产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
        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2000年6月2日 粤地税发[2000]13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商品房用于再销售的情况越来越多,对这类商品房是否征收房产税,要求省局给予明确。考虑到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商品房用于再销售是一种正常的经营活动,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粤税三字〔1987〕006号)第24点的规定精神,对这类商品房在出售前也比照自建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但是,这类商品房在出售前若已出租或自用的,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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