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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农村城市化中成立的集体股份制企业房产评估后新增价值征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农村城市化中
     成立的集体股份制企业房产评估后新增价值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11日 深地税发[1996]559号)

各分局:
  1992年我市农村城市化中成立的一些集体股份制企业在成立前进行了资产评估。为了解决农村城市化后这些企业遗留的实际问题,促进其稳定和发展,对其房产评估后新增价值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集体股份制企业成立前进行房产评估,对其评估后房产新增价值部分未增提折旧的暂免征房产税,仍按评估前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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