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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做好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四、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对补缴车船使用税或补办免税手续的车辆,凡是申报资料齐全和符合要求的,应当天给予办理,并补发纳(免)税标志。应税车辆逾期申报纳税的,按市局有关规定处罚;免税车辆超过深地税告〔1996〕6号《通告》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手续的,按照税法关于“按应税车船征税”的规定,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要求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补报或重新申报。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丢失车辆纳(免)税标志和车船使用税记录卡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补发车船使用税记录卡,但不补发纳(免)税标志。
  五、在办理车管业务中查验车辆完税情况尚属首次,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市地税局于6月下旬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发布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各征收分局及征收所应在征收窗口、车辆管理处及各分所应在查验窗口(或宣传栏)张贴有关查验完税情况的文件、通告。
  六、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委托有关单位代征车船使用税的,应将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和本通知及通告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税款征收和发放标志的工作。
  七、各单位和具体负责征税、查验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征税、查验各项工作,保证查验工作顺利实施。在查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地税局地方税处和市公安交管局车辆管理处协商处理。
  附件:1.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批复
      2. 1996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样品(略)

附件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公安

         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批复
          (1996年6月3日 深府办[1996]44号)

市地税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市地税局《关于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请示》(深地税发〔1996〕2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对机动车辆税收的征管,同意地税局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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