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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做好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通知
         (1996年6月20日 深地税发[1996]303号)

市地税局各分局,市公安交管局车管处及各分所: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批复》(深府办〔1996〕44号)同意市地税局委托市公安交管局查验车辆完税情况,这是市政府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现根据我市机动车辆管理情况,对贯彻市府办批复,做好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地税局委托市公安交管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从1996年7月11日起施行。查验范围是在我市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类乘人车、载货车和摩托车。
  二、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在征收车船使用税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给每辆车发放一枚当年度纳税标志;符合免税规定的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应给每辆车发放一枚当年度免税标志。新增置的车辆应加发“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纳(免)税标志应填写车辆号牌,纳(免)税标志和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应加盖征收机关印章。
  三、车辆管理处及各分所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过户、迁入、迁出等车管业务手续时,应要求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提供车辆纳(免)税标志查验(纳税、免税标志已贴在汽车、摩托车上或丢失的,提供车船使用税记录卡或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证明)。负责办理车管业务的工作人员查验后,在纳(免)税标志背面或车船使用税记录卡上加盖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查验章。对查出没有纳(免)税标志或车船使用税记录的车辆,暂缓办理,并告知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补缴税款或补办免税手续,然后再予以办理有关车管业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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