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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合办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6、围绕国企改革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支持和帮助外来非公经济投资者跨所有制、跨地区、跨国并购,引进外资嫁接改造或通过租赁设备、厂房、典当等多种形式进行经济合作。
  7、全面发展与东部地区的合作,重点促进东部地区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来我省投资,参与冶金、化工、医药等行业的国有企业重组、并购及我省边境口岸商贸设施建设,城镇建设。
  8、有计划地组织在滇非公经济投资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的经贸洽谈和招商引资活动,重点吸引东盟十国、世界华商3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的部分企业到云南投资。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有关的招商引资活动。
  9、抓紧《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认真修定并落实好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三、培育服务体系,加强后续服务
  10、各级招商引资机构要对所辖区域内的外来非公经济投资企业进行走访登记,建立外来投资企业信息库,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把后续服务工作做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一环。在此基础上,省经合办建立全省外来投资企业联络网,把非公有制企业纳入投资企业名录,在云南招商引资网上推介非公有制企业,发布企业信息,实现投资企业信息的网络查询,资讯共享,为投资决策,制定政策和后续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11、各级招商引资机构要建立项目推荐、招商引资和后续服务的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建立重点项目跟踪制度,重点非公企业联络制度,后续服务评价制度,促进签约项目启动,落实合同资金到位,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12、进一步完善省外商投资服务楼的管理服务工作,实行“一站审批制”和“联络服务制”,建立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络服务网,增强服务功能;各地州市便民服务中心要加强工作协调,不断创新服务机制,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服务经验,培育市场化、规范化的中介服务体系,为外来非公经济投资企业提供全面完善的服务。
  13、配合公安机关,政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重大案件的挂牌督办,对涉及外来非公经济投资企业的案件,积极协助调查,准确反映情况,监督司法公正,维护外来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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