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经合办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3年7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按照省委七届三次全会提出的“抓住历史机遇,全面提高对外对内开放水平”和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争取吸引外资取得重大突破”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省经合办招商引资,开展经济社会合作的工作职能,更好地为外来非公经济投资企业服务,实现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大提高、大跨越、大发展,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1、各级政府、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机构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若干意见》,全面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非公经济的大发展,就没有云南经济的大发展。抓非公经济发展,就是抓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认真贯彻执行《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向非公投资企业和广大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大力宣传《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调动他们利用政策和机遇发展非公经济的积极性和自信心。
2、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与非公投资企业的沟通交流,亲商护商,热情服务。努力营造非公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法律上有保障、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履行工作职责,推动招商引资。
3、做好重点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围绕各地重点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筛选、组织、完善、包装一批好项目,吸引民间资本经营,调动本省企业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参与多种形式的资本经营,发挥企业资本运营的主体作用。
4、积极推荐和鼓励在滇投资的非公经济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一般基建项目,特别是参与山区林业、农业产业化综合性项目的开发,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市政工程的投资项目建设。
5、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扶持项目,要加强跟踪服务,帮助非公经济投资企业协调办理各种专项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