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23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工资工作顺利进行。
一、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分别按附表1—5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含有关配套方案提高比例部分)以及机关工人的奖金,按原规定构成比例相应增加。重新计算的津贴(奖金),四舍五入到元发放。
(四)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搞活内部分配的规定,将此次调整标准增加的工资按搞活内部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五)计划内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调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但增资额不得超过同条件正式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的增资额。
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一)退休时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可按增加退休费金额较高的职务执行,但这种办法仅限于此次增加退休费。
(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时享受本人工资100%待遇的退休工人,此次增加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执行。
(三)符合发放生活补贴条件的离休人员,此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增加30元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