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铁路、公路运输环节煤炭经营秩序的整顿。省经贸委要严格按照省政府2003年4月18日全省火电生产调度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加强对煤焦出省的宏观调控,实行必要的出省煤焦运输调控制度。各级煤炭经营秩序整顿办公室要重点加强对铁路、公路运输环节的经营秩序整顿,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无证矿井的煤炭产品进入市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搀杂使假,哄抬煤价,超载和非法运输等行为。煤炭经营秩序整顿办法由省煤炭经营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报省煤炭经营秩序整顿领导小组批准下发后执行。
五、对电煤供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省计委要会同省经贸委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品种煤的电煤指导价格,合理解决煤电价格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鉴于当前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情况,从今年第四季度起到2004年5月底,除省政府已确定供应电厂的烟煤每吨上浮10元政策继续执行外,凡供电厂的褐煤每吨上浮5—8元。
六、加快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和办理新建矿井开采手续的工作步伐。2003年12月底以前,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必须完成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符合条件的,成熟一个验收一个,不得影响合法煤矿的安全生产。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炭“四证”的管理,严格颁证条件,把好生产准入门槛。对新投产的煤矿要按规定加快办理开采手续,及时核发有关证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做好依法监督工作。
七、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认真清理,严格取缔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小机焦、改良性焦炉,或实行必要的整合。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环保、工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制定清理整顿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煤炭是不可再生资源,是工业经济发展的基础能源。煤矿工程建设投资大,建设项目周期长。我省煤炭资源主要以褐煤资源为主,炼焦煤资源相对比较紧缺。为了保证煤炭工业的稳定有序发展,火电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做好电煤供应的可靠性研究,衔接好产需关系。
九、推进乡镇煤矿和地县煤矿的整合。具体由省煤炭工业局商国土资源厅、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制定整合指导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