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定点审查工作,严格《经营许可证》发放;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购买凭证和运输通行证的审查审批,加强对运输通行线路的监控;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许可证》发证管理,按照国家发证计划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要求发证,严格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实施检验监督;工商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加强市场监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车船经营许可证和运营人员资质的审查把关工作;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邮政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邮寄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以上规定,进一步落实工作任务。今后凡是因未按上述规定履行职责,没有对无证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取缔或者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县乡两级政府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凡因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审查发证或监管工作不到位而导致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突出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我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取缔无证非煤矿山、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取缔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各种小选厂、小炼厂和小矿洞,特别是要加强对兰坪、个旧、东川和马关矿区的清理整顿;限期整改露天矿高陡边坡和病(险)尾矿库,对限期整改不达标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进行停产整顿;加大对建材矿山、有色金属矿山和个体、私营矿山的整治力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增加安全投入,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努力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分类管理和分级监督。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取缔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网点;关闭不符合有关安全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特别要加强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单位的整治工作;加强对昆明、曲靖、昭通、玉溪、大理、文山、楚雄、红河、思茅和铁路、交通、石油、化工、黄金、地矿、农业、烟草和供销等地区和行业的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