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22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通过一年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对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态度不坚决,工作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集中表现在对无证开采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取缔、关闭力度不够;对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整治不彻底,坚持标准不严格。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搞好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调整充实由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及时分析整治工作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度,制定专项整治责任制考核办法,把整治目标。工作任务与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部法规和多项政策,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协调,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力量,取缔无证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经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监控和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现重新组织生产和经营的,要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在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负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开采情况,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的打击和取缔力度,严把《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关,及时依法吊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计、设施“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把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发证关,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实现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分类管理、分类监督。公安部门要严把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人员审批发证关,严厉打击爆炸物品非法生产经销网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发证关,不得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同意的非煤矿山企业核发《营业执照》、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