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加快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22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各有关商业银行,省属各大型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快速增长,简化行政审批,加快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快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通知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工业化步伐,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确保一批对我省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尽快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审批事项的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为全省经济发展服务的全局意识,一切从推动工业经济快速增长出发,按照市场引导投资、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加快项目的审批进度,确保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一批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建设。
二、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符合云南经济发展方向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可在省内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备案或审批,环保、土地、建设、城市规划、财政、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办理有关手续。
三、要继续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云南省经贸委关于实行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110号)精神,除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均登记备案。为加快审批进度,严格实行时限管理,凡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在收到合格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备案。其他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也要在现行审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化程序,改进服务,实行时限制。
四、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省计委、省经贸委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或登记备案后,除政府出资的大型、特大型项目和国债项目外,原则上对初步设计不再进行审批,各项建设条件具备后,项目实施单位即可自行组织开工。建设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要简化审批,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做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