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6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3]16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的《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
二条规定范围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就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订立估价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当向估价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依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拆迁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