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中介组织。要适应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积极培育成立由广大连锁企业参加的连锁经营协会,发挥行业中介组织在协调、信息沟通、咨询、培训、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为连锁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四、扶持发展连锁经营的政策措施
(一)连锁企业总部及其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参股的门店和配送中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家工商局、原
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对连锁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按主业经营核准。除主业经营外,经营烟草、酒类、药品、食盐、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申请,审批机关以一个审批件予以批准。
(二)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报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财政部门应制定妥善办法,保证门店所在地的财政收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财政在安排商业网点建设专项资金和技改资金等相关资金时,要重点支持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发展连锁经营。省经贸委要积极争取将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连锁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列入国债贴息项目。
(四)工商、质检、环保、城建、卫生、物价、消防等部门要根据连锁企业特点,加大扶持力度,避免重复检查和收费。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严禁向连锁企业乱摊派、乱收费。质检、卫生部门对连锁分店从配送中心直接进货并已在配送中心检查过的商品,一般不再重复进行检查。公安部门对连锁经营企业已登记的送货车辆,提供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城建部门应充分考虑连锁门店和物流配送需要,将便民连锁店用房统筹纳入城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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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
省贸经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