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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组建省级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意见的通知[失效]

  4.负责对与SARS病患者有过接触的人员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并进行个案调查。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留观,对一般接触者予以医学观察,并告知注意事项。
  5.及时快速地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SARS疫情现场处理情况。
  6.监测、评价SARS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掌握疫情动态,对疫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发现疫情控制工作的薄弱环节,为疫情控制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为制定和完善疫情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7.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卫生突发应急事件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SARS疫情处置、医疗救治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的卫生监督。
  8.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预防控制SARS等传染病的科学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消除恐惧心理。
  (二)SARS医疗救治工作队伍职责
  1.必须保证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具、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接到SARS医疗救治通知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
  2.会同SARS疫情处置人员讨论分析病例,并提出明确的临床诊断意见。
  3.负责对危重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院前急救。
  4.负责将确诊的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用专用车辆迅速转运至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救治。
  5.负责收治住院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临床治疗,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治疗情况。
  6.接受省卫生厅的指挥调动,承担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临床会诊,提出临床治疗方案。
  7.对基层医护人员临床诊断和治疗方案及防护隔离措施提出帮助指导意见。
  8.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卫生突发应急事件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收治住院的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六、人员培训
  (一)被确定为省级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的人员,每半年应接受1次培训。
  (二)培训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卫生标准、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方法、隔离留验方法、环境消毒技术、临床诊疗技术、医务人员自身防护、预防医院交叉感染、模拟技术演练、体能训练等。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技术培训指导工作,组织卫生专业人员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市(州、地)级及以上人员的业务培训,根据SARS疫情流行态势,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培训。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SARS应急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乡村医务人员,有侧重地对疫情报告制度、SARS疑似病人的隔离、环境消毒、自我防护知识等进行培训,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并能协助上级SARS疫情处置人员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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