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建立学校校长法人负责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
5.违反《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6.对卫生部门或教育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卫生监督文书规定的时限进行改正的,以及造成食物中毒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
五、抓好中小学生的身体检查和常见病防治工作
根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要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中小学生每年要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生,各地要创造条件,争取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六病”(近视、龋齿、沙眼、寄生虫、贫血、营养不良)的防治工作。认真贯彻卫生部、教育部、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有关学生常见病防治方案的通知》(卫监发[1992]49号)精神,落实好《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方案》、《全国学生龋齿与牙周炎疾病综合防治方案》、《全国学生贫血综合防治方案》、《全国学生营养不良综合防治方案》、《
全国学生沙眼综合防治方案》、《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等文件。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学生体检和“六病”防治经费问题,在暂不能解决学生体检和“六病”防治经费的地区,可向学生适当收取成本费。要抓好近几年发病率有所增高和新出现的疾病,如非典型肺炎、肺结核、肝炎、碘缺乏病、食源性疾病、细菌性痢疾、艾滋病等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学校要开展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校长要了解本校学生的常见病发病情况,班主任教师要教育学生开展常见病预防,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并了解本班学生的常见病发病情况。对学生常见病防治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学生常见病新发病率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的学校,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单位,学生常见病新发病率高于全校平均水平的班级,班主任教师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六、提高健康教育开课率和教学质量
通过健康教育使青少年学生在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心理卫生、青春期卫生、预防疾病、意外伤害等方面,建立起健康的行为规范。各地要将健康教育课程按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列入地方课程教学计划,每月上两次健康教育课或讲座。学校按教学计划要求,做到教学有进度,使教学内容与教学计划要求相一致。为保证健康教育质量,健康教育授课教师每人每学期要接受两周以上的业务培训。
普通高等学校要开设健康教育必修课或必选课,课时不得少于16课时。
学校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可利用厨窗、图画、板报等,根据季节变化宣传相关的疾病预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并定期更换。
七、加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