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
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我省学校卫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在防控非典工作中,学校卫生人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学校卫生事业发展与教育事业发展相比还相对滞后,与素质教育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是中小学保健教师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数量不足。卫生器材设备短缺,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抓得不够,学校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和《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方向,切实把学校卫生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在普及义务教育、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改善学校的卫生设施,使学校卫生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发展。
各级教育部门在体育卫生管理机构中,至少应设1名熟悉业务的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地区的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二、加强中小学校卫生保健队伍建设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初级中学,根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要保持卫生保健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在职务晋升评选先进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要与其他教师一视同仁。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要按照卫生、教育部门制订的考核标准和方法,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要大力提高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把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继续教育”规划,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并保证正常培训经费。
三、改善学校的教学和卫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