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97年至2001年平均承担的村提留额。村提留是指村级组织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向农民收取的用于村一级维持或扩大再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和日常管理开支费用的总额。具体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以上负担额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等代为承担的,应将负担额还原为原纳税人。
(二)改革后纳税人减负率,是指农村税费改革前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负担与改革后纳税人负担比较后的差率。其计算公式为:
改革后纳税人减负率=[(改革前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负担总额-改革后纳税人负担总额)÷改革前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负担总额]×100%
改革后纳税人负担总额包括:
1、纳税人依法负担的农业税依率计征额及附加额;
2、纳税人依法负担的农业特产税依率计征额及附加额。
三、农业税政策减免程序
农业税政策减免采取“从上至下,至下而上”相结合的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政府按照批复各市政府上报的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数据,统一核定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目标减负率。对未达到省核定目标减负率的纳税人,省财政按其达到目标减负率的差额,以农业税政策减免形式实行直接补助。在实际操作中,省财政按照适当高于目标减负率的原则,以乡为单位测算下达对县的农业税政策减免直补资金控制指标,以解决村与村、户与户减负率“轧差”带来的资金缺口问题。市县财税等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和有关规定实施农业税政策减免。超过控制指标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市县财政予以弥补。
(二)县级政府要组织财政、地税、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上报省的农村税费改革统计测算数据,落实每个纳税人改革前按政策规定负担总额,改革后纳税人依法负担总额,改革后纳税人减负率及纳税人达到目标减负率应享受的农业税政策减免额等数据。
(三)农业税政策减免额测算到纳税人后,按照“辽宁省农业税政策减免登记表”(见附件1)的内容,逐项计算填列,并同时填列“农业税分户征收管理台帐”(见附件2)和《辽宁省农民负担手册》(见附件3);由省统一印制,经纳税人签字画押认定后,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政府审核、批准。农业税基层征收机关根据县级政府批准的政策减免额,从纳税人当年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中予以扣除,之后依照法定程序征收实际应缴的农业税。
(四)县级政府将同意批准后的“辽宁省农业税政策减免登记表”上报市级政府,市政府审定后,于当年8月末(2003年11月末)前以正式文件,附“辽宁省农业税政策减免登记表”(包括附件1中的1—3表),分别上报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进行核定,对核定后的减免额由省财政对县区拨付农业税政策减免直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