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辽宁省农业税政策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8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制定的《辽宁省农业税政策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一日
辽宁省农业税政策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及《
辽宁省农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发[2003]63号)有关规定,为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总体负担比改革前有较大幅度的减轻,保护粮食主产区及广大种粮农民的利益,实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的改革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业税政策减免范围
农村税费改革后负担总额与改革前平均负担总额相比,减负水平没有达到省确定的目标减负率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享受农业税政策减免照顾。
本减免政策不适用国有农场、林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纳税单位。
二、农业税政策减免计算标准
农村税费改革后纳税人应享受的政策减免额,是指农村税费改革后纳税人减负率未达到省确定目标减负率的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纳税人政策减免额=改革前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负担总额×(省确定目标减负率-改革后纳税人减负率)
(一)改革前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负担总额包括:
1、1997年至2001年平均承担的农业税依率计征额;
2、1997年至2001年平均承担的农业特产税依率计征额;
3、1997年至2001年平均承担的屠宰税实征额;
4、1997年至2001年平均承担的乡统筹额。乡统筹是指乡镇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向农民收取的用于乡镇一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建设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