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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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