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3月1日 京发改[2004]298号)
各有关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起草的《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