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4]第1号)
《河北省捐资助学办法》已经2004年2月3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2004年2月10日
河北省捐资助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资助学,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本省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捐赠财产,用于教育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捐资助学。
第四条 捐资助学应当自愿和无偿,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资助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事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捐赠与受赠
第七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可以与受赠单位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八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教育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
由捐赠人全部出资或者出资70%以上兴建的教育工程项目,可以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由受赠单位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受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捐赠财产的入境手续。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