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所在地女职工平均生育医疗费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手术费用:
(一)在生育年龄内实施永久性节育手术的;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者实施复通手术的;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后再次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手术的;
(四)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后怀孕或者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的。
第十七条 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用,应当向当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女职工生育、流产的,提交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
(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用:
(一)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由经办机构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虚报、冒领的个人处200元罚款,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