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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外籍人员完税后出具税票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完税后出具税票问题的批复
        (2001年9月12日 深地税发[2001]702号)

福田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外籍人员完税后出具税票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1〕37号)收悉,根据我局目前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要求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注明表识,由征收分局(所)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开票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办发〔1997〕60号)的规定,由计算机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二、根据《征管法》三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的规定,对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数量较多的单位,各征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扣缴义务人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手写三联式),由扣缴义务人根据申报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负责向纳税人开具。但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税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要求扣缴义务人做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发、填用和保管工作,按月结报缴销票证,做好填用税票的比销工作,防止扣缴义务人丢失扣缴凭证,以及不按规定乱开滥开扣缴凭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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