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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
         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 深地税发[2001]292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指出,根据本通知精神,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的“税率表三”应为如下所示:

                 税率表三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
┃级数│        含税所得 │     不含税收入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
┃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 20%│     0┃
┠──┼─────────────┼───────────────┼──┼─────┨
┃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 30%│   2000┃
┠──┼─────────────┼───────────────┼──┼─────┨
┃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 40%│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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