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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第三节 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地税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税务备查资料,或其所报送和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实纳税人所得项目的性质及金额的,地税征收机关有权按合理的方法确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及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罚则及税收保全注(注: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五章 罚则及税收的保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按新《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外籍人员在深工作登记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或者未足额扣缴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
  第二十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一经查实,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并最高可处以所偷税款数额5倍的罚款。若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地税征收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经地税征收机关调查核实,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地税征收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地税征收机关将依法函请省公安厅通知各边防检查站实行边控,阻止其出境。如因时间紧急,来不及办理报批手续的,地税征收机关可凭介绍信、函件,并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直接到欠税人出境的边防检查站办理监控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述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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