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籍演员、运动员属于演出团体雇员的,其参加演出或表演取得的收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若演员、运动员并非演出团体的雇员,而是临时受聘参加演出、表演取得收入的,或者只是个人独立从事演出、表演取得收入的,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四)外籍教师、研究人员与我市的教学、研究机构签订雇佣合同,受雇为职员的,其取得的收入适用工资薪金项目;若是以独立个人身份在我市的教学、研究机构提供教学、讲学、研究等劳务服务的,其取得的收入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五)外籍个人取得来源于我市的其他所得,视所得性质分别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
第十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须在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须在支付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并将所扣缴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外籍演员、运动员来深从事演出或表演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或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在演出活动结束后,以上单位应在演出单位和个人离开演出地前,办妥个人所得税扣缴结算手续。
第四章 税款核定
第一节 职员和雇员
第十二条 纳税人或其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向地税征收机关重新申报或虽申报但仍被认为不合理的,地税征收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解释、说明,并可进行实地核查,根据纳税人的相关情况,核定其工资薪金收入额,据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核定工资薪金收入额自被核定的当月起,原则上一年内不再作调整(但因调职、调岗等原因使工资薪金收入发生变动的除外);若被核定人因被举报等原因被税务机关查证其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核定收入额的,税务机关将按实际工资薪金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仍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地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节 独立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地税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备查资料的,或其所报送和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其职业身份和劳务性质,或者劳务合同中对劳务报酬的标准及其支付形式、劳务服务的范围及所承担的责任、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由个人负担等事项未予载明或难于区别的,地税征收机关将视纳税人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并有权按合理的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