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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补充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7年8月5日 深地税发[1997]429号)

各分局:
  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今年起,我市开始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建帐征收管理,为了使建帐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办法》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凡具有合法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据实扣除;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扣除标准1600元,工资、薪金包括现金、食宿和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购入的低值易耗品,一律采取五五摊销法。
  三、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费用,分三年期摊销完毕,若有特殊情况须报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审批。
  四、依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数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分12个月扣除,数额1万元以上的分24个月扣除,特大数额的报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审批。
  五、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其他规费(卫生费、城管费等),凡具有合法凭证的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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