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个体私营诊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4月21日 深地税发[1997]173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个体私营诊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深圳市个体私营诊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私营诊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私营诊所是指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照的个人。
第三条 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执业证照的个体私营诊所,其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从事医疗服务的个人,其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承包医院或承包医院某一诊科的承包人取得的收入,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承包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承包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应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个体私营诊所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