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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执行属地征收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执行属地征收的通知
        (1997年1月13日 深地税发[1997]19号)

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和深府办〔1996〕46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市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行业分支机构(银行各支行、保险公司各经营部、邮电部门各支局)的个人所得税一律改集中汇缴为属地征收,具体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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