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的所得,适用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第五条 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股票、基金面值为单位,扣除与派息、分红期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若一个会计年度中有调整的,以年末最后一天的利率为计算依据)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国债形式认购的基金,则扣除其间同期的国库券利息。仅派送红股、基金单位和或只派少量现金,不足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上市股份制企业和投资基金公司,在派送红股、基金单位时须预留足额纳税现金作为派息。注2(注2:根据深地税发[1999]471号规定,恢复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金额计征个人所得税。此条原文为:第五条 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股票、基金面值为单位,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国债形式认购的基金,则扣除其间同期的国库券利息。仅派送红股、基金单位和或只派少量现金,不足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上市股份制企业和投资基金公司,在派送红股、基金单位时须预留足额纳税现金作为派息。)
第六条 个人持有企业法人股取得年终分红派息属于个人所得的部分,按第五条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市证交所(或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7日前缴入国库,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各征收分局对扣缴义务人按所扣缴税款的申报总额,付给2%的手续费。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条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与扣缴义务人签订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协议书,并定期联系,要求其及时掌握各投资者购卖各股票和基金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