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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
          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5日 深地税发[1996]491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
             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股东和基金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年终分红派息,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市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个人股东和基金持有者取得派息分红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证交所作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分红派息的同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认真履行扣缴义务。注1(注1:根据深地税发[1998]16号文规定,此条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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