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有利于销售、尽可能减少亏损”的原则,陈化粮的最低销售处理限价确定为:大米(包括精米)每公斤(下同)0.50元,面粉(包括内地面、当地面、精粉)0.40元,小麦0.40元,青稞0.40元,其他粮食0.50元。为了鼓励国有粮食部门加快销售处理进度,减少损失,充分调动国有粮食企业销售处理陈化粮的积极性,各地(市)可根据市场行情上浮销价,并对此实行适当奖励的办法。即对超过最低限价处理的销售款,80%用于抵补销售陈化粮产生的亏损,20%用于奖励企业。对于重度陈化的陈化粮,经地(市)粮食、财政、质监部门确认,可低于最低限价进行销售处理。对于已经霉变报废的陈化粮,由地(市)计委、财政、粮食、质检部门共同认定后作报损处理。
经自治区粮食部门测算,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周转粮中的陈化粮库存值6209.54万元,降价销售后可收回处理价款1343.34万元,预计产生亏损4866.20万元。按照计综合[2002]1345号文件规定,对属于地方储备粮中的陈化粮产生的亏损90万元,由自治区财政厅在2004年粮食亏损补贴预算中安排资金予以弥补;对属于政策性周转粮的陈化粮产生的亏损4776.20万元,由我区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食风险基金不足以弥补的,粮食企业先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由以后粮食风险基金节余中逐年归还,最终亏损数以实际销售情况和财政审核数为准。
陈化粮的销售与正常粮食销售必须分开,销售款在银行设专户存储,按月汇总上缴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局对超过最低限价处理情况按季进行统计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从上缴的陈化粮销售款中支付超最低限价销售奖金。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核实后的陈化粮占用银行贷款数额安排资金直接与银行结算。
四、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的管理
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工作应从我区实际出发,先销轻度陈化粮,后销重度陈化粮。为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必须将陈化原粮进行粉碎处理后再销售,不仅防止将陈化粮作为口粮食销售,而且防止将非陈化粮当作陈化粮处理。
为准确反映我区陈化粮实际情况,陈化粮销售要建立监管责任制,实行定向销售,销售处理的陈化粮必须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是“陈化粮”;购买企业必须用于本企业的生产,不得转让、倒卖。
建立陈化粮销售处理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监管措施落实到人。陈化粮销售处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全程监管,同时要加大对回购或倒卖陈化粮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遵守陈化粮处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回购陈化粮或参与倒卖陈化粮。对违反规定者依法处罚;有犯罪嫌疑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力量监督陈化粮销售处理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