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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区库存陈化粮销售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
 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区库存陈化粮销售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68号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区库存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区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周转粮中的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测算表

          关于我区库存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十月十一日)

  为切实做好库存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处理陈化粮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库存陈化粮销售处理的范围
  此次销售处理的库存陈化粮(以下简称陈化粮),是指经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统一组织鉴定后,确认的2001年3月底库存的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周转粮中的陈化粮3157.50万公斤,不包括中央专项储备粮中的陈化粮。
  为准确反映我区现有陈化粮情况,在销售处理陈化粮之前,自治区粮食局要将经自治区质检部门认证的陈化粮质检结果下发到各粮食企业。在开始处理陈化粮的同时,各粮食企业要根据质检结果对现有库存陈化粮的品种、数量、库存值进行核实,填制库卡;销售的陈化粮必须与质检报告认证的实物一致;各粮食企业要将陈化粮核实结果于2003年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在销售过程中自治区粮食局和财政厅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如发现销售的粮食与陈化粮质检报告不一致的情况,将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对象和用途
  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周转粮中的陈化粮由自治区粮食局组织销售,其主要对象是一些规模较大、生产运营正常、信誉较好的饲料和酿造企业;或由国有粮食加工企业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后,作为饲料用粮。为加快陈化粮的处理进度,将每年用于救灾、扶贫的饲料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从陈化粮中予以解决。
  对粮食系统内多种经营企业的饲料、酿造用粮,必须经各地市粮食局严格把关批准,在保证不流入口粮市场的前提下,方可自销。严禁陈化粮上市销售。严禁将陈化粮销售给个人。
  三、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原则及价格与价差亏损补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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