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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二)经费保障。实行非典应急处理储备基金制度。自治区、地(市)、县级财政应列应急处理储备金。非典疫情发生时,由各级非典应急指挥部紧急动用储备金,控制疫情流行。
  二、技术保障
  (一)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治区、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流行病学、公共卫生管理、临床和统计学等多学科专家组成,负责综合分析疫情信息、评估和调整预警级别,提出启动或终止预警建议。
  (二)自治区、地(市)、县级专家组:自治区、地(市)级分别成立流行病学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自治区、地(市)流行病学专家组负责指导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隔离和消毒措施等。自治区、地(市)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诊断标准、救治药品和抢救方法等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承担非典病例的临床诊断,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可请国家专家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应急处理专业队伍:自治区、地(市)级建立由流行病学、消毒和临床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非典应急处理专业队伍。一旦发生疫情,地(市)级应急处理专业队伍要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紧急救治等应急处理和技术指导工作。自治区、地(市)应急处理专业队伍负责指导基层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参与防治工作。
  (四)医疗救治网络: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构建发热门诊、定点医院、急救机构和传染病院等医疗救治网络,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联络机制,保障及时接诊、转运和收治病人。
  (五)培训和演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非典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强化业务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指挥、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消毒、病人转运、医疗救治和群防群控全过程的技术演练,增强应急反应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监督检查
  疫情发生后,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督查组,对辖区所有单位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尤其要对重点部位、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组织措施、防治措施、业务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组织督导、督查组深入疫区开展督导、检查和指导工作,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依法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部门及公共卫生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建立非典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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