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诊断程序
病人诊断要严格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执行。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地(市)级专家组负责,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自治区级专家负责,疑难、危重病人的诊断治疗由国家级专家组指导。
四、急救转运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转送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应向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医疗救治机构将病人或疑似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应当在接到指令后,农牧区6小时内,城市1小时内到达疫情现场,积极转运病人,并做好防护和病人转运交接记录等工作,
五、定点医院的启用
一级疫情预警时根据需要启用地(市)级定点医院集中收治病人。二级、三级疫情预警时除启用定点医院外,根据需求启用备用医院。
第七部分 疫情报告与公布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疫情,都应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和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应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向上级报告疫情;发生非典疫情的地(市)、县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一级疫情以上预警时,实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三线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二、疫情通报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要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驻藏部队以及毗邻省(区、市)通报疫情;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非典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接到疫情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非典疫情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三、疫情公布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各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疫情信息,向社会公布本地疫情。
第八部分 保障与监督
一、物资保障
(一)物资储备。建立非典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做好医疗器械、药品、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