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已经了解掌握的非典流行病学特征,将全区非典监测分为病例监测和密切接触者监测。
病例监测指在医疗机构及相关口岸中开展有呼吸道症状的发热病人检查,以发现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监测指在人群中开展对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接触人群的监测。
二、监测点设置和监测网络
(一)病例监测点设置
在无非典疫情流行时期,将全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开设发热门诊的有关医疗机构、其他相关医疗机构作为非典的监测点。
一旦出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自治区卫生厅要及时调整、扩大监测点设置,全区所有综合性医疗机构均作为监测点。
(二)密切接触者监测点设置
根据非典流行情况,按不同地区、不同年龄分组,全区范围内设置密切接触者监测点。自治区卫生厅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监测方案。
(三)监测网络
监测网络由自治区和地(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监测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三、实验室检测
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承担非典的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实验室检测的机构,要严格执行样品采集、保藏、运输、检验、报告的相关《规范》的规定。
血清学检测作为非典临床诊断的辅助方法。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监测机构承担非典型肺炎病毒和患者血清检测工作,为临床诊断提供实验室依据。
第四部分 预警分级与管理
根据非典疫情变化等情况,实施分级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以疾病是否发生或传人、是否形成传播、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为依据,分为三级控制措施,实施动态管理。
一、疫情分级
一级:国内其它地区特别是周边省(区)已有非典疫情发生,或周边国家发生流行,自治区存在传入病例的可能,但未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或观察病例;
二级:自治区内已发现临床诊断病例,但呈个例散发(病例数<10例)或仅限于家庭内传播;或周边地区疫情骤增,区内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三级:疫情在自治区内传播;或临床诊断病例数超过10例。
二、分级管理
发生三级疫情时,由自治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二级疫情时,由自治区卫生厅和疫情所在的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发生一级疫情时,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统一指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区的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
疫情所在的地县政府组织辖区内的非典防治及疫情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