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非典流行时,组织落实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做好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安排,提供必需生活用品;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非典防治工作。
(二十一)村(居)民委员会:在非典流行时,宣传非典防治知识,组织力量实施群防群控、出入双控措施,对出入居民区和农牧区的流动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口进行测量体温、登记管理;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十二)驻藏部队和武警部队:负责营区内的疫情防治、协助和支持地方政府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三、卫生专业机构职责
(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确定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指导区县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对地(市)卫生防疫站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
(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督导街道、乡镇落实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建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医院非典防治工作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
1.自治区级定点收治非典医疗机构
成立专家组,负责全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2.地(市)级定点收治非典医疗机构
成立专家组,负责辖区内留院观察病例的会诊、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
3.监测点医疗机构
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
4.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筛查,及时将可疑病人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必要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对辖区内的来藏、返藏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
(五)卫生监督部门
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的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
一、监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