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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七)药监部门:负责对非典防治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质量监督管理。
  (八)科技部门:负责非典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非典在高原环境下的发病机理、治疗药物(特别是藏药)、诊断、预防药物和手段的研究;组织开展全区科研合作与交流。
  (九)工商、物价和质监部门:负责防治药品的市场监管,及时查处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相关商品行为,严厉打击借防治非典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对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对趁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相关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处理,从重处罚。
  (十)民政部门:负责用于非典防治的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对非典死亡患者的尸体及时、就地消毒火化;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因患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
  (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转和无害化处理;监测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污染物排放情况;负责对医疗废弃物收集、储存、运送、处理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收集提供国外疫情动态和信息;加强国境口岸、航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防止非典的传入和传出,对可疑病人,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污染物及其污染区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十三)交通、民航、旅游部门:负责对乘客、游客进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对来往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设置留验站,对交通工具、旅游饭店、宾馆及旅游景点上发现的可疑病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和预防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旅游饭店和宾馆扩散,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十四)人事部门:制定稳定非典防治队伍和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十五)建设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对全区建设系统施工企业非典防治知识宣传,督促检查施工企业落实非典防范措施。
  (十六)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学校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非典防治工作,开展学校健康教育,普及预防非典的知识。
  (十七)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在非典流行时,要及时制定宣传计划,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及非典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加强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对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十八)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检查企业落实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在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住院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保证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治疗费用的及时到位。
  (十九)行政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政府非典防治工作预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对非典防治工作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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