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靠科学、依法防治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开展非典的科学研究工作,依靠科学,指导非典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部分 组织与管理
一、建立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成立非典应急处理指挥部,卫生、计划、财政、宣传、公安、教育、科技、农业、民政、计划生育、经贸、建设、交通、民航、劳动保障、人事、环保、城建、工商、物价、质监、药监、出入境检疫检验、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具体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典防治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中心,作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常设机构,非典疫情发生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卫生资源实施统一调度,组织实施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非典应急预案、防治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二、部门职责
(一)政府办公厅:协助主席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区非典防治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协助各部门共同做好非典防治工作,负责收集非典防治的各种信息,并向自治区领导和国务院报告。
(二)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非典疫情的监测、分析、报告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非典疫情信息;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控制、临床诊断、医疗救治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提出控制措施和医疗救治方案;向当地政府提出群防群控、联防联控和出入双控建议;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和非典疫情应急处理的演练;提出物资和经费计划,储备应急物资;督导非典应急处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计划部门:负责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负责自治区、地(市)级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病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隔离病房(室)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
(四)财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切实保证非典防治所需资金。
(五)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逃离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
(六)经贸部门:负责对非典防治所需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采购、转运、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